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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仲裁,是一种比较古老的争议解决方法,其最初形态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时期,当时城邦国家即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议。因此,尽管历史上不少人曾对仲裁采取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仲裁作为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备受商事交易当事人的青睐,逐渐发展成为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的重要制度。20世纪70年以来,首创于美国的ADR随后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得到了广泛推广。随着ADR作用的增强及广泛应用,商业社会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出了更大的兴趣。基于国际商贸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对仲裁制度实际运行的认同,各国抛弃了从前的怀疑态度,转而采取支持仲裁的政策。近几十年来,随着跨国投资、贸易及其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快速发展,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并成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
早在1889年,英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专门的《仲裁法》,标志着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法,商事仲裁已逐渐丧失了其原始的纯粹民间习惯的性质,进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阶段。此后,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仲裁法,在以立法的方式赋予商事仲裁以应有的法律效力的同时,也以国家法律的方式严格规范商事仲裁活动。上世纪以来,随着国际上普遍确立支持仲裁发展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或国际性国际公约,尤其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基础上,确立起了一整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国家法律对仲裁的全面调整与控制使仲裁制度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讨论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主要是以仲裁法律理论及国际国内仲裁法律制度为基础。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长足发展,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探索逐步深入,同样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回顾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尽管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仲裁立法上,以及仲裁实践中,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界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深入而富有价值的研究,除了多种优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教科书外,近年来也出版了一系列有关特定专题的著作。然而,在这些著作中,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这一仲裁最基本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系统研究的论著甚为少见。事实上,仲裁协议被视为仲裁制度的基石和灵魂,对于涉及仲裁协议有关问题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本书的出版弥补了国内仲裁理论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的不足。
本书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理论和实证为选题,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凭借大量的国内外研究资料及已有成果,并结合大量国际国内典型案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涉及的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和细致的探讨。该书同时立足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的经验、问题及发展趋势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有意义的见解和建议。对于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研究中的热点及前沿问题,诸如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第三人设立问题、网上仲裁协议问题等,也进行了细致、详尽的探索,体现出作者一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认真的研究风格。
本书作者刘晓红教授执教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从事国际私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教学和研究已有多年,她同时还兼任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的实际审理。这些均为本书的写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为了完成本书的写作,她还专程前往海牙国际法院和阿瑟国际法学院图书馆收集资料,反映了她认真的研究态度。此外,自1995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院至今,刘晓红教授一直与国外资深仲裁员以及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法研究的多位著名法学家保持联络和学术交流,从而使本书的写作也得益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这一切共同成就了本书一定的学术和实践价值,也使本书在写作体例及内容上具有其独特的风格。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及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二)
自上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繁荣,为仲裁这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传统的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途径中,由于仲裁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独立性和终局性等特点,近几十年来,日益受到商业界的欢迎。尤其是,二战后国际上建立起了一整套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得以稳健发展的基石。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统一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此之后,很多国家或地区的仲裁立法均以此为蓝本。
出于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认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确立了支持仲裁发展的原则。国际商事仲裁凭借其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适用灵活性和裁决执行的有效性,在当今被广泛应用,并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仲裁实践的蓬勃发展,不仅推动了各国仲裁立法的不断趋同和融合,也推动了世界范围内仲裁理论研究的加强和深入。在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实践问题的过程中,一些传统的仲裁理论,或在有限范围内有所突破,或者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自1956年设立了中国内地第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起,历经半个世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迅速发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相接轨、解决经济纠纷一部重要法律,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快速和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目前,更名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为世界上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迅速发展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相伴相生的是我国学者对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不断深入地研究。仲裁领域中的很多方面,不仅包括传统理论问题,还包括一些前沿性的焦点问题,都得到了很有价值的探讨。但尽管如此,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研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空白。理论和实践上的模糊不清,必将制约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本书所涉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相关理论研究,便是一个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界涉足不多的问题,——尽管其在整个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地位和对后者的意义是众所周知和无需多言的。
本书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比较相结合的法律研究方法,在对有关理论及立法实践进行研究和论证的同时,与大量的典型案例相结合,探讨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本书的内容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本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构成要件的法理及实务分析、仲裁协议及仲裁管辖权等内容,不仅包含了对目前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热点及前沿问题的探讨,如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立、网上仲裁协议等,同时,对面临冲击的传统仲裁理论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论证。本书的特色及创新在于:从选题上说,目前为止,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论著。基于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的基础地位,本书的出版,对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从内容上说,本书不仅对目前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热点前沿问题和传统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还包括我国仲裁理论界较少涉及的其他一些仲裁协议基本问题,如仲裁协议自身的法律性质、仲裁协议设计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等。本书吸收了大量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研究注入了新的元素。
本书的作者刘晓红教授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教学科研工作,曾多次赴比利时、美国、荷兰等国进修或讲学,治学态度十分严谨,理论研究踏实、勤勉,为本书的写作付出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劳动。同时,本书作者以仲裁员身份参与仲裁实践,也使本书的写作有的放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履行“人世”承诺无疑将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仲裁将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书出版于对《仲裁法》修改的热烈讨论中,相信很多方面的研究对完善我国仲裁立法都很有裨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伟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仲裁,是一种比较古老的争议解决方法,其最初形态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时期,当时城邦国家即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议。因此,尽管历史上不少人曾对仲裁采取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仲裁作为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备受商事交易当事人的青睐,逐渐发展成为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的重要制度。20世纪70年以来,首创于美国的ADR随后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得到了广泛推广。随着ADR作用的增强及广泛应用,商业社会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出了更大的兴趣。基于国际商贸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对仲裁制度实际运行的认同,各国抛弃了从前的怀疑态度,转而采取支持仲裁的政策。近几十年来,随着跨国投资、贸易及其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快速发展,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并成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
早在1889年,英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专门的《仲裁法》,标志着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法,商事仲裁已逐渐丧失了其原始的纯粹民间习惯的性质,进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阶段。此后,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仲裁法,在以立法的方式赋予商事仲裁以应有的法律效力的同时,也以国家法律的方式严格规范商事仲裁活动。上世纪以来,随着国际上普遍确立支持仲裁发展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或国际性国际公约,尤其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基础上,确立起了一整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国家法律对仲裁的全面调整与控制使仲裁制度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讨论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主要是以仲裁法律理论及国际国内仲裁法律制度为基础。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长足发展,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探索逐步深入,同样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回顾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尽管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仲裁立法上,以及仲裁实践中,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界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深入而富有价值的研究,除了多种优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教科书外,近年来也出版了一系列有关特定专题的著作。然而,在这些著作中,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这一仲裁最基本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系统研究的论著甚为少见。事实上,仲裁协议被视为仲裁制度的基石和灵魂,对于涉及仲裁协议有关问题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本书的出版弥补了国内仲裁理论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的不足。
本书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理论和实证为选题,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凭借大量的国内外研究资料及已有成果,并结合大量国际国内典型案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涉及的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和细致的探讨。该书同时立足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的经验、问题及发展趋势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有意义的见解和建议。对于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研究中的热点及前沿问题,诸如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第三人设立问题、网上仲裁协议问题等,也进行了细致、详尽的探索,体现出作者一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认真的研究风格。
本书作者刘晓红教授执教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从事国际私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教学和研究已有多年,她同时还兼任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的实际审理。这些均为本书的写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为了完成本书的写作,她还专程前往海牙国际法院和阿瑟国际法学院图书馆收集资料,反映了她认真的研究态度。此外,自1995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院至今,刘晓红教授一直与国外资深仲裁员以及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法研究的多位著名法学家保持联络和学术交流,从而使本书的写作也得益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这一切共同成就了本书一定的学术和实践价值,也使本书在写作体例及内容上具有其独特的风格。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及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二)
自上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繁荣,为仲裁这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传统的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途径中,由于仲裁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独立性和终局性等特点,近几十年来,日益受到商业界的欢迎。尤其是,二战后国际上建立起了一整套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得以稳健发展的基石。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统一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此之后,很多国家或地区的仲裁立法均以此为蓝本。
出于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认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确立了支持仲裁发展的原则。国际商事仲裁凭借其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适用灵活性和裁决执行的有效性,在当今被广泛应用,并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仲裁实践的蓬勃发展,不仅推动了各国仲裁立法的不断趋同和融合,也推动了世界范围内仲裁理论研究的加强和深入。在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实践问题的过程中,一些传统的仲裁理论,或在有限范围内有所突破,或者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自1956年设立了中国内地第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起,历经半个世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迅速发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相接轨、解决经济纠纷一部重要法律,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快速和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目前,更名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为世界上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迅速发展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相伴相生的是我国学者对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不断深入地研究。仲裁领域中的很多方面,不仅包括传统理论问题,还包括一些前沿性的焦点问题,都得到了很有价值的探讨。但尽管如此,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研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空白。理论和实践上的模糊不清,必将制约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本书所涉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相关理论研究,便是一个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界涉足不多的问题,——尽管其在整个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地位和对后者的意义是众所周知和无需多言的。
本书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比较相结合的法律研究方法,在对有关理论及立法实践进行研究和论证的同时,与大量的典型案例相结合,探讨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本书的内容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本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构成要件的法理及实务分析、仲裁协议及仲裁管辖权等内容,不仅包含了对目前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热点及前沿问题的探讨,如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立、网上仲裁协议等,同时,对面临冲击的传统仲裁理论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论证。本书的特色及创新在于:从选题上说,目前为止,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论著。基于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的基础地位,本书的出版,对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从内容上说,本书不仅对目前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热点前沿问题和传统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还包括我国仲裁理论界较少涉及的其他一些仲裁协议基本问题,如仲裁协议自身的法律性质、仲裁协议设计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等。本书吸收了大量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研究注入了新的元素。
本书的作者刘晓红教授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教学科研工作,曾多次赴比利时、美国、荷兰等国进修或讲学,治学态度十分严谨,理论研究踏实、勤勉,为本书的写作付出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劳动。同时,本书作者以仲裁员身份参与仲裁实践,也使本书的写作有的放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履行“人世”承诺无疑将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仲裁将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书出版于对《仲裁法》修改的热烈讨论中,相信很多方面的研究对完善我国仲裁立法都很有裨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伟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